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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6 條
在煤以外之地下礦場運送或使用爆炸物之人員攜帶火源時,應採取妥善之安全措施。
前項安全措施,應於礦場安全守則內明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