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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5 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於工作前及工作中檢查坑道及採掘面之支撐情形;發現有移動、傾倒、腐損或崩塌之虞時,應即指派有經驗之作業人員分別修復或改修,並採取適當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