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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礦業權者應於礦場設置具有排出坑內最高水量之排水設施,其主要排水機應備有預備機。
礦場負責人應經常測定坑內出水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