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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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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礦業權者,於有多量粉塵飛散之選煉場,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場內充分供給新鮮空氣。
二、為避免粉塵混入飲料之設備。
三、食堂及盥洗室設於距離選煉場較遠之處。
在有害氣體或粉塵飛揚之選煉場,除前項規定外,應常備石鹼或其代用品
與其他之必要品,令礦工於食前盥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