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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礦業權者關於礦工普通衛生,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設置合於衛生之公共浴室及休息室於坑口附近。
二、設置適當之廁所。
三、以清潔飲料供給礦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