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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礦業權者,對於坑內工作之礦工,須定入坑時刻、出坑時刻、休息時刻、
及休假日,揭示於易見場所。
前項入坑時刻為入坑開始及入坑終止之時刻,出坑時刻,為出坑開始及出
坑終止之時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