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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礦場實習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礦場實習生申請礦場實習,應由學校擬具計畫,明定實習項目連同實習申
請表 (格式如附表一) 向經濟部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