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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廠房除設置必須之護網通風孔外,應儘量減少設置窗戶,如有設置窗戶之
必要時,應採用抗震塑膠玻璃,如配以普通玻璃,則應加護鐵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