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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廠房之地板或工作檯面,應採用無火花之地板或檯面,且無裂縫及溝縫,
地板與牆壁接縫處應為弧形 (避免死角) ,工作面並不得露出鋼釘鐵類等
金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