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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民國六十二年一月至六十三年十一月及六十九年五月至七十一年五月
,計四年期間,由台灣地區工業燃料用天然氣每立方公尺單價內附加
價款壹角撥充之收入。
二、依煤業安定基金條例規定,自民國七十四年七月至八十年六月,計六
年期間,由進口能源關稅完稅價格百分之0‧五徵收之收入。
三、清理煤業貸放積欠款之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