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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發暫行停止工作之命令,或依第三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