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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未經核准擅自在公有或私有土地採取土石者,其提出之申請案,應不予核
准,並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查處。
前項情形涉及刑責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