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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負責辦理左列事項:
一、土石採取計畫之研擬。
二、執行主管機關核定之採取計畫。
三、公害之防治。
四、作業安全管理。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由土石採取人就具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工程、資
源工程、礦業工程、機械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者遴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