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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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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採礦權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填具申請書,繳納申請費,並檢附抵押契約書副本二份、礦場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抵押權者之姓名,如係法人,其名稱及核准文件。
二、債權之金額。
三、抵押標的物。
四、償還方法及期限。
五、其他約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