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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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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礦業權者因遺失或污損破壞申請補發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因遺失者,應附刊登遺失作廢聲明之新聞紙。
三、因污損破壞者,應繳回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