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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 47 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