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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 35 條
礦業權者因礦之位置、形狀需掘進鄰接礦區時,得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
,取得書面同意,並附礦圖說,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礦區調整;其礦區
之面積,仍應受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礦業權者因礦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時,應與鄰
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後,附具工程圖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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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