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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 20 條
主管機關對於探礦申請地認為適於採礦者,得通知探礦申請人於一定期間
內申請採礦;屆期不申請者,駁回其探礦申請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