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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罷工、罷市或煽惑罷工、罷市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怠工或煽惑怠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