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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北部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進行北部地區環境試樣之取樣、前處理及放射性分析等事項。
二、環境輻射監測網北部分監測系統之操作及管理等事項。
三、北部地區環境偵測相關儀器設施之校正、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四、北部地區環境輻射異常之偶發事件處理、協調、聯繫等事項。
五、北部地區有關宣導溝通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