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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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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財產、物品之登記、保管、調配、清點及報廢事項。
四、有關購置財物、辦公廳舍之修繕、維護、招標及驗收等事項。
五、現金、票據、存款之收支及保管等事項。
六、員工薪津、差旅費、加班費、外匯、結匯等之發放及核給等事項。
七、所得稅及公保、健保、勞保費等其他代扣、繳款事項。
八、警衛、駕駛、技工、工友之僱用、訓練、調配、考核、獎懲及退職等管理事項。
九、辦公室管理環保、清潔、衛生及消防等防護事項。
十、車輛保管、維護及調派等管理事項。
十一、局務會議相關事項及會議室管理。
十二、一般庶務、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十三、協辦機密文件之分文及機密檔案之保管、調閱、解密或銷毀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