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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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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核子燃料、核子原料、用過核子燃料、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等相關管制法規之蒐集及研擬。
二、核子原料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與設定質權申請之審查及管制。
三、核子原料生產及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之審查、檢查等管制事項。
四、核子燃料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與設定質權申請之審查及管制。
五、核子燃料生產及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之審查、檢查等管制事項。
六、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用過核子燃料、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處理、運送及貯存作業之檢查。
七、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運轉之審查、檢查等管制事項。
八、用過核子燃料運送作業申請之審查及管制。
九、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之審查、檢查等管制事項。
十、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處理、貯存與運送作業申請之審查及管制。
十一、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資格審查。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