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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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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與貯存法規蒐集及研擬。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輸及貯存容器之審核。
三、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之審查及管制。
四、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及貯存作業之檢查。
五、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申請之審查及管制。
六、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與貯存意外事故處理之督導及管制。
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審查。
八、低放射性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廢棄或轉讓之審查、檢查等管制事項。
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調查之檢查事項。
十、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之審查、檢查等管制事項。
十一、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封閉、監管與免予監管或土地再利用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十二、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審查。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