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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事項。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或代判事項。
六、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事項。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