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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業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