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2: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財團法人之設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設立目的不合公益或不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之需要或非關經濟事務者
。
二、捐助章程中規定以財產之全部或一部份,或解散時之賸餘財產歸屬任
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者。
三、捐助財產不足以達成創設目的者。
四、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