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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及其保管運用方式。
三、捐助人姓名或名稱及所捐財產種類與數額。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之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六、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之名額、職權、任期及產生方式。
七、設有董事長者,董事長之任期、權限及產生方式。
八、設有執行首長者,執行首長之進用方式、任期及被授權範圍。
九、董事會之職權及會議之召開與決議方式。
十、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一、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