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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主辦出
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上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
證相同之印章,並由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證內加蓋「付訖」之印
戳外,應填製現金結存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會計室登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