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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收發人員應於公文完成繕校、審查附件、印章、掛號、登記、繕寫信封後
,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送、航掛等方式寄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