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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值日人員於右列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呈報或通報,如有
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核奪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