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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導監督所屬人員。
服務中心有管理污水處理廠者得置副主任一人、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置
副主任一至二人,襄理機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