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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
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