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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主管次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
人,由臺北市政府及臺北縣政府各派員兼任,襄理會務;置委員二十一人
,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六人。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代表六人。
六、臺北縣政府代表六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