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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調解之申請,除前條第一項拒絕調解之情形外,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及地點,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電路布局專責機關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