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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隊隊員,依消防與救難設備 (車輛) 及實際需要配置之,其標準如左:
一、雲梯與化學消防車每輛配置隊員八人 (含駕駛) 。
二、水箱消防車每輛配六人 (含駕駛) 。
三、救護車每輛配置駕駛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