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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及各分處為確保區內機關廠
商安全,防止一切災害達成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任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
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設置消防隊 (以下簡稱本隊)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