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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局為辦理專利業務,設專利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均得由技正兼任;技正三人至
五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三
人,專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科長一人或二人,
得由技正兼任;技士十人至十二人,科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
第五職等,其中各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七人,辦
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
一至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