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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總廠置主任秘書、處長、副處長、稽核、秘書、科長、專員、工程師、
副工程師、科員、幫工程師、助理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