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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及人員承經濟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並受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一、關於經濟商務之接洽、交涉事項。
二、關於駐在國經濟貿易情況法令及行政設施之調查、報告事項。
三、關於駐在國進出口貿易市場之調查、報告事項。
四、關於促進投資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關於駐在國財稅、交通之調查、報告事項。
六、關於國貨之協助推銷及宣傳事項。
七、關於協助輔導華僑經濟、商務事項。
八、其他經濟部交辦有關經濟、商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