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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7、2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 18 條
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
,依第五條之規定申報財產,並免依第三條第一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公職人員,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依同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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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