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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