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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局各處室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由承辦人員擔任檔案負責人。並將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檔案負責人及其職務代理人姓名送本局綜合計畫處彙
整。
前項承辦人員有數人時,應推定一人為檔案負責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