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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稱徵信業,指財團法人中華徵信聯合中心及經營左列業務之營利事
業:
一、企業及其負責人財務及債信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編譯及
提供。
二、一般經濟、市場及行業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三、個人信用及財產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四、動產、不動產時價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五、其他有關經濟徵信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