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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本法第七條
及第八條規定。
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各該資料檔案
承辦單位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