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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 17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法務部許可之籌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年內,依原籌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法務部同意後動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