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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二、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