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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前二條規定,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可支付醫療衍生之費用者,機關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