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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慈惠費之動支,應由各該主管科長開具理由,擬定金額呈由監獄長官,提
交監務委員會決定後,總務科支付之,並取具收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