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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疾病受刑人,係指監獄行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款、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受刑人而言。
本辦法所稱之累犯兼指再犯而言。
本辦法所稱難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監獄行刑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八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受刑人而言。
本辦法所稱能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未滿之受刑人而
言。
本辦法所稱易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刑期未滿三年之受刑人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