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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十分之一時,無
情狀不良之事實,具備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其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具保後
,准予保釋,處拘役或科罰金而易服勞役者亦同:
一 保釋後確能獲得職業者。
二 保釋後有一定住所或居所者。
前項執行期間,如有以羈押日數或監外調服勞役日數折抵刑期者,其折抵
日數均算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